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6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伟先生拟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景伟 王迅 吴锋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