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20-018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计48,261,726.2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持有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科技”)28.5971%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系协同科技第二大股东。2017年4月11日,因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6年资产重组方案取消了对协同科技的收购计划,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共同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相关问题的承诺函》,联合承诺自2017年4月11日起一个年度内,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信事业部(现为被告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推动实施,由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实际控制的相关法人[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并由被告上海微波技术研
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承担最后保证义务,单独或共同以现金方式,完成收购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7-012)。三被告承诺的收购期限届满后,本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致函被告要求其履行标的股权的收购义务,被告回函确认标的股权收购事宜,承诺将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标的股权收购事项。2019年8月16日,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万邦评报[2019]223号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评估值为44,794,166.80元。据此,本公司多次前往被告所在地协商标的股权收购事宜,并于2019年12月30日再次致函被告,要求其按评估价格履行收购承诺,但截止目前,被告均未履行。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2020年5月10日本公司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3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浙0205民初1741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幢
法定代表人:胡敏
2、被告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熊群力
3、被告二: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89号科1法定代表人:原普
4、被告三: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住所地/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318号
负责人:闵洁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以44,794,166.80元的价格收购原告持有的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5971%的股权;
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0年5月10日逾期付款利息为3,467,559.4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
利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 报备文件
(一)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
(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浙0205民初1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