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本行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德勤华永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本行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德勤华永为本行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二、关于入股镇江农商行的独立意见
投资入股镇江农商行,有利于双方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合作,有效拓展本行发展空间,更好地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投资入股镇江农商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行入股镇江农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