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47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1,450 万张可转
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共募集资金 1,450,000,000.00 元,
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41,421,698.10 元。德勤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 00225 号
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安
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6 月 2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福莱特玻璃 中国银行股份 年产 75 万吨光伏
367577640767 866,415,000.00
集团股份有 有限公司嘉兴 组件盖板玻璃项
限公司 市分行 目
安徽福莱特 中国银行股份 年产 75 万吨光伏
光伏玻璃有 有限公司嘉兴 384477642546 0 组件盖板玻璃项
限公司 市分行 目
福莱特玻璃 中国工商银行 年产 75 万吨光伏
12040600290000241
集团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577,610,000.00 组件盖板玻璃项
14
限公司 嘉兴分行 目
安徽福莱特 中国工商银行 12040600290000242 年产 75 万吨光伏
光伏玻璃有 股份有限公司 38 0 组件盖板玻璃项
限公司 嘉兴分行 目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存储募集资金金额为 1,444,025,000.00 元,专户资金总
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实
施主体系安福玻璃,故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367577640767),于资金到位后,将相应募集资金款项转入子公司安福玻璃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84477642546),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204060029000024114),于资金到位后,将相应募集资金款项转入子公司安
福玻璃开立的专户(1204060029000024238),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安福玻璃(以下合称“甲方”)与国泰君安(以
下简称“丙方”)、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和对应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本
次发行相关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琦、沈一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简“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