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 6月3日,并同意按照公司《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199.9410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何和智 刘奕华
___________________梁志锋 杨 格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