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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3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本次股票发行完成日前的未分配利润、公积金均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享。该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上市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该方案。

二、《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公告编号:2020-058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回报规划”)。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该规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三、《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四、《关于对公司2017-2019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0-058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对公司2017-2019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认为公司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公司2017-2019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我们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申华萍、唐有根、冯艳芳

2020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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