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2日,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2,155,3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0年6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授予2,155,300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