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通过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审议后,我们认为: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6月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2,155,3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南 洁 陈世杰 王贵升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