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禾材料”、“公司”)于2020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润禾材料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此,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签订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的协议书》,并与国泰君安证券签订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以下简称“新《保荐协议》”)。自新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东兴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并与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止2020年6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方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资金用途 |
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 |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201000186801116 | 4,475.79 | 年产2.5万吨有机硅新材料扩建项目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协议各方
甲方I: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与甲方II共同简称“甲方”)
甲方II: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与甲方I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II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000186801116】,截至2020年6月2日,专户余额为44,757,930.72元(大写:肆仟肆佰柒拾伍万柒仟玖佰叁拾元柒角贰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II年产2.5万吨有机硅新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维翰、章宇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II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II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II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II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