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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3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20-36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3日、2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1);2020年5月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23,下称《2020-23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6月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263件,较《2020-23公告》新增31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计109件,较《2020-23公告》新增4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54起,较《2020-23公告》新增7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19起,较《2020-23公告》新增2起;燃料买卖案件1381起,较《2020-23公告》新增18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11309.89万元。新增31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6起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 申请人)标的合计金额案由
(2020)皖0223民初1908号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约552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苏12民初63号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约947万元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92民初40号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约1325万元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020)皖01民初1109号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约2338万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皖01民初1110号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约3071万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湘0903民初100号益阳高新产业发展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约1529万元合同纠纷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20年6月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96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1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20年6月1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148.77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2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1日)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020)桂71执恢3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结果履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 桂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 桂执12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以(2019) 桂71执1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 桂71执1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后因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 年10月9日裁定终结(2019) 桂71执1号的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 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应于2020年5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份,以清偿你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序号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2(2020)皖01民初1109号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裁决结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对等值其他财产采用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3310403.7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3310403.7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序号案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3(2019)沪02执2号之二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合同纠纷/
裁决结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 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姜小来、姜来夫支付融资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保理融资利息人民币208,333.33元、业务手续费人民币358,333.33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公司60%的股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公司60%的股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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