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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2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309民初7944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1:六颖康

2、原告2: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被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日期:2020年5月27日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730.18万元;

2、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主要事实及理由:

2018年11月,被告和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慧玲、刘汉秋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原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5.45%股权之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5.45%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剩余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联通纪

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5.45%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议》(以下合称“交易文件”)。

截至目前,目标公司2019年度完成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人民币2,200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72.41%),当年应扣除业绩承诺补偿金388.15万元(计算公式为700万元*55.45%),根据公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股东的2019年总对价款为人民币1,829.85万元(总对价款计算公式为22,180*10%-388.15),其中包括应支付原告对价款为人民币1,381.38万元。但是截至目前,2019年业绩承诺期已经届满4个月,被告始终未按约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被告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后续业绩承诺条件的成就,2020年和2021年的业绩承诺条件应当视为已经成就,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所有的对价款人民币3,348.80万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730.18万元。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公告的诉讼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独立财务顾问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了《关于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健审〔2020〕4281号)及《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商讨

应诉方案。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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