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