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业务进行的合理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集中优势资源发展主营业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