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Silverac Stella (Cayman) Limited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后,发表意见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召开的2020年第23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未通过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将根据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方面工作,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提交审核。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收购标的资产有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链,是公司实现持续较快发展的重要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KEY KE LIU先生 雷新途 先生 郭百涛 先生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