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叶林、杨贵鹏),对拟提交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以及符合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条件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和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现行有效的有关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和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和资格。
(二)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财务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有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工作效率。
(四)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并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