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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境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统称“债务融资工具”)。为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工作效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的全部事宜。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授权内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制定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期限、品种、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利息支付方式、发行方式及分期安排、发行时机、募集资金用途、是否设置及如何设置调整票面利率条款、赎回条款和/或回售条款等、评级安排、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购办法、上市事宜等与发行方案有关

的一切事宜;

(二)为前述发行聘请中介机构,办理发行申报事宜;

(三)聘请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四)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执行与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各项必要文件、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调整;

(五)如监管部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六)为相关发行设立专项账户;

(七)办理与前述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上市及交易流通有关的事宜;

(八)办理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还本付息等事项;

(九)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决定或办理与前述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为前述发行的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交易流通有关的上述事宜。

三、授权期限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持续至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的所有相关授权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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