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张思拓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张思拓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程惠芳、杜烈康、倪宣明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