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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11-30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8日发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公告已于2010年10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决定于2010年11月27日上午9:30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6号长沙芙蓉国豪庭大酒店三楼水晶厅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1,515,2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董事黄文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①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
  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黄文枝先生为公
  司非独立董事;
  ②.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黄启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③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邓新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④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关锡源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⑤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李家康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⑥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何伟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①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陈共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②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彭世尼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③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任磊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六位非独立董事与三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杨建辉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2、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韦彩娇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3、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黄致峰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上述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冼敏华女士、何志敏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101,515,263股同意,0股反 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2条,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数目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刊登在2010年10月28日出版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曹蓉、刘燕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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