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 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签署附生效条件协议的关联交易
1.交易内容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43,894,194股(含本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使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吉电股份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34%(所需认购股票数量超出中国证监会核准范
围的情形除外)。
吉林能投和财务公司将分别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2.关联关系
吉林能投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财务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吉林能投和财务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3.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