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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宝: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30

证券简称:ST天宝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20-061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宝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送达回执、举证期限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涉案资料,并于近日经过核查,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7年2月10日,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告天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创新业务流动资金类贷款)》,约定贷款金额为1.3亿元;双方就借款期限、利率、作出约定。此外,《借款合同》还对罚息、复利、借款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负责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与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作为合同项下的代理行。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以价值19,341.96万元的坐落于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部分房地作为抵押,作为上述1.3亿元债务的担保,并进行了相应的抵押登记。2017年2月,原告向天宝公司发放贷款1.3亿元。合同约定的进入还款期后,被告天宝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担保责任。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被

告天宝公司应当承担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律师费等费用。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天宝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0元,及利息16,113,331.23元,本息合计146,113 ,331. 23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 请求判决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天宝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46、646-1、646-2、646-3、624-1、624-2、625-1、626、

624、626-1号不动产登记证项下的土地、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请求判决被告天宝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暂计人民币68,600元;

(4) 请求判决被告天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等。

以上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146,181,931.23 元。

(二)诉讼二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受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7年4月,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告天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一一流动资金类)》(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 双方就借款期限、利率作出约定。此外,《借款合同》还对罚息、复利、借款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2017年4月,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告承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 约定被告承运公司以其持有的天宝公司中的2500万般的股票全部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因股价下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告天宝公司签订《机器设备最高额抵押合同》,用于补充担保被告天宝公司与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并进行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负责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与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作为合同项下的代理行2017年5月,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依约向被告天宝公司发放贷款1.39 亿元。

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天宝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承运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天宝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9,000,000.00元,及利息17,582,177.09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156,582,177.09元;

(2)请求判决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2500万股质押股票(证券代码002220)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决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天宝公司以其提供用于补充担保的抵押机器设备的拍卖、变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决被告天宝公司、承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

(三)诉讼三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受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7年3月,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告天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一一流动资金类)》(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亿元 ;双方就借款期限、利率等作出约定。此外,《借款合同》还对罚息、复利、借款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2017年4月,原告中

国进出口银行与被告承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约定被告承运公司以其持有的天宝公司中的2100万般的股票全部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因股价下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告天宝公司签订《机器设备最高额抵押合同》,用于补充担保被告天宝公司与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并进行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负责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与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作为合同项下的代理行。2017年3月,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依约向被告天宝公司发放贷款1.5亿元。

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天宝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承运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宝公司" )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00元,及利息17,570,206.38元(暂计至2019年12 月31日,实际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167,570,206.38元;

(2)请求判决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承运公司" )用于质押的2100万股质押股票(证券代码002220)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决原告中国迸出口银行对被告天宝公司以其提供用于补充担保的抵押机器设备的拍卖、变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决被告天宝公司、承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的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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