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因经营周转需要,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期限为一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上海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提供担保是正常的企业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快速发展和公司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
3、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该项关联交易议案,认为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晋勇、叶金福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