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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30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临2020-031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20年5月29日

2、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数量:1,697.52万份

根据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远海控”)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及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需的全部事宜的决议,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29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议案》、《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之议案》、《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之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之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9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之议案》、《关于修订<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之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内容调整之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之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9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之议案》、《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就拟进行首次授予的467名激励对象核实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 告。2019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46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2,291,000份股票期权,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6月3日,行权价格为4.1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2019年7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说明在授予日后的登记过程中,5名激励对象(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接受获授的股票期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465人调整为460人,首次授予的数量由192,291,000份调整为190,182,200份。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进展公告》。

2019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公告,说明公司已于2019年7月24日完成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人数460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共190,182,200份。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远海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议案》,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纳入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中远海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激励对象范围之议案》及《修订中远海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之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及《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差异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2,182.37万份,本次授予1,697.52万份,剩余

484.85万份不再授予,按作废处理。除此之外,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 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经公司2019年5月3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及经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修订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1.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2017年“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公司近三年该指标平均值,且不低于对标公司2017年该指标的50分位值;

2)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率不低于公司近三年该指标的平均值,且不低于对标公司2017年该指标的50分位值;

3)经济增加值(EVA)需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下达给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并分解到公司的目标。

2.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层面授予条件

1.根据绩效考核办法,激励对象2019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基本称职(或相当于基本称职)及以上;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且均满足业绩考核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5月29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授予39名激励对象1,697.52万份股票期权。

四、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20年5月29日;

(二)授予数量:1,697.52万份;

(三)行权价格:3.5元/股,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价格将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人数:39名;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安排: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24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锁定期满后,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生效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48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8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4%

(七)生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预留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安排进行生效:

1.公司层面生效条件

(1)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中远海控的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

第一批生效第二批生效第三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2020财务年度的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2.15%本批生效时,2021财务年度的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3%本批生效时,2022财务年度的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4%

2)中远海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

第一批生效第二批生效第三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以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2020财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率不低于8%本批生效时,以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2021财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率不低于18%本批生效时,以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2022财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率不低于30%

3)中远海控经济增加值(EVA)达成下表所述的考核目标:

第一批生效第二批生效第三批生效
第一批生效第二批生效第三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2020完整财务年度达成集团下达的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且△EVA大于0本批生效时,2021财务年度达成集团下达的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且△EVA大于0本批生效时,2022财务年度达成集团下达的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且△EVA大于0

(2)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层面生效条件

(1)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批生效第二批生效第三批生效
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基本称职(或相当于基本称职)及以上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基本称职(或相当于基本称职)及以上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基本称职(或相当于基本称职)及以上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相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有关事宜作出了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除需满足上述生效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执

行到位的条件。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当任一生效年度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该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八)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中远海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序号职务姓名人均授予期权份数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1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1董事、总经理杨志坚936,0000.43%0.0076%
2董事冯波鸣936,0000.43%0.0076%
中远海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人数人均授予期权份数拟授予期权份数合计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1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远海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936,0001,872,0000.86%0.015%
中远海控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754,0001,508,0000.69%0.012%
其他业务和管理岗位关键人员35388,43413,595,2006.23%0.111%
激励对象小计39435,26116,975,2007.78%0.138%

注1:占《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权益总量的比例。

五、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0年5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1,697.52万份股票期权。

六、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存在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行为。

七、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型以董事会当天作为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根据定价基准日2020年5月29日的各项数据,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如下:

定义参数值取值说明
标的股票市场价格3.19元中远海控(SH.601919)股票2020年5月28日收盘价
期权的行权价格3.50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与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所确定的行权价格
预期期限3.83年预期期限= 1/3×0.5×(2+3)+1/3×0.5×(3+4)+1/3×0.5×(4+7)=3.83(年)
无风险收益率2.33%同期国债收益率
预期波动率35.2%同期限的中远海控向前复权的A股股价历史波动率
预期分红率0%根据估值原理和国资委监管规定,若股票期权方案中对公司发生分红后,期权行权价的调整原则进行了规定,则在期权公允价值评估是不再考虑预期分红率,以0%作为输入

根据估值模型各项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次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为0.85元,预留期权授予16,975,200份股票期权的价值为14,428,920元。

在本次授予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锁定期及生效期内摊销。因此,股票期权成本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根据初步测算,预留期权授予的会计成本约为14,428,920元人民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财务年度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预留期权授予年度摊销金额(人民币,元)3,087,6855,193,5723,778,1541,869,188500,321
占2019年营业收入比例0.0020%0.0034%0.0025%0.0012%0.0003%
占2019年归属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比例0.0456%0.0768%0.0559%0.0276%0.0074%

以上测算结果将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金额为准。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八、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对象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九、 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三)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十、 报备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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