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5月29日以接纳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材料等已按《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及时送达各位监事审阅。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经公司2019年5月3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及经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修订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监
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临2020-03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经公司2019年5月3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及经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修订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1,697.52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剩余484.85万份不再授予,按作废处理。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1)。
三、上网公告附件
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报备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