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经纬辉开”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辉开与远东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与全资孙公司福星电子为其提供担保,上述交易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李小平、柳士明、娄爽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