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及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彭松、黎万俊、苗棣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