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明德生物: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9

(修订稿)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组织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

依据上述考核安排,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或者业绩完成率来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激励对象按照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档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考评分数(S)S≥8070≤S<8060≤S<70S<60
评价标准ABCD
个人层面系数1.00.80.70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申诉,董事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