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文 | 修订后的内容 |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 |
他职权。 |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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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