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子述 乐 军 李正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