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马元驹、张敏、林岩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