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4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厦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14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正在沟通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需以仲裁委员会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泉州安盛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航运”或“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00467-2号和厦仲文字20200468-2号】等仲裁文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或“鲤城工行”)以与安盛航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厦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被申请人:泉州安盛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二、本次仲裁的理由及请求
1、厦仲文字20200467-2号
(一)申请人提起仲裁的理由
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诉称案外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向申请人鲤城工行办理8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分别为:
1、安通物流于2019年10月30日与鲤城工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承兑协议)00045号,于2019年10月31日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23张,票面金额合计1994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04月18日,保证金比例30%,保证金598.2万元。本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安通物流尚欠款项1994万元。
2、安通物流于2019年10月30日与鲤城工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 (承兑协议)00046号,于2019年10月31日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21张,票面金额合计94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12日,保证金比例30%,保证金282万元。本笔电子银行承兌汇票安通物流尚欠款项940万元。
3、安通物流于2019年10月30日与鲤城工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承兑协议)00047号,于2019年10月31日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26张,票面金额合计95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04月17日,保证金比例30%,保证金285万元。本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安通物流尚欠款项950万元。
4、安通物流于2019年11月29日与鲤城工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承兑协议)00052号,于2019年11月29日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15张,票面金额合计117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05月22日,保证金比例30%,保证金351万元。本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安通物流尚欠款项1170万元。
5、安通物流于2019年11月29日与鲤城工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承兑协议)00053号,于2019年11月29日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10张,票面金额合计1225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05月25日,保证金比例30%,保证金367.5万元。本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安通物流尚欠款项1225万元。
6、安通物流于2019年11月29日与鲤城工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承兑协议)00054号,于2019年11月29日开立电子银行
承兑汇票共10张,票面金额合计955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05月22日,保证金比例30%,保证金286.5万元。本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安通物流尚欠款项955万元。
7、安通物流于2019年11月29日与鲤城工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承兑协议)00055号,于2019年12月02日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49张,票面金额合计2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05月21日,保证金比例30%,保证金600万元。本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安通物流尚欠款项2000万元。
8、安通物流于2019年12月16日与鲤城工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承兑协议)00056号,于2019年12月16日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26张,票面金额合计1405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06月05日,保证金比例30%,保证金421.5万元。本笔电子银行承免汇票安通物流尚欠款项1105万元。
案外人安通物流以上8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639万元(截止2020年03月31日),由被申请人安盛航运提供船舶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的债权金额为3600万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办理船舶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号DY0804190038。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申请人为实现担保物权,提起仲裁申请。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安盛航运所有的抵押物“安盛25”轮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36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裁决本案的仲裁费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厦仲文字20200468-2号
(一)申请人提起仲裁的理由
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诉称案外人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01月向申请人鲤城工行办理6笔流动资金借款业务,分别为:
1、2018年12月04日安盛船务与鲤城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8年(鲤城)字00304号,借款金额1320万元。本笔款
项于2018年12月04日发放,为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1月03日,利率执行LPR浮动利率(按三个月浮动)期限一年,浮动点数0.388%。本笔款项于2019年11月29日展期至2020年09月23日,展期金额1320万元,利率执行LPR三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按十二个月浮动)加0.9975%。本笔贷款安盛船务本金尚欠1320万元。
2、2018年12月05日安盛船务与鲤城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8年(鲤域)字00306号,借款金额540万元。本笔款项于2018年12月06日发放,为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1月04日,利率执行LPR浮动利率(按三个月浮动)期限一年,浮动点数0.388%。本笔款项于2019年11月29日展期至2020年09月24日,展期金额540万元,利率执行LPR三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按十二个月浮动)加0.9975%。本笔贷款安盛船务尚欠540万元。
3、2018年12月06日安盛船务与鲤城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8年(鲤城)字00308号,借款金额1400万元。本笔款项于2018年12月06日发放,为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0日,利率执行LPR浮动利率(按三个月浮动)期限一年,浮动点数0.388%。本笔款项于2019年10月31日展期至2020年08月25日,展期金额1400万元,利率执行LPR三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按十二个月浮动)加0.9975%。本笔贷款安盛船务尚欠1400万元。
4、2018年12月12日安盛船务与鲤城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8年(鲤城)字00314号,借款金额875万元。本笔款项于2018年12月13日发放,为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3日,利率执行LPR浮动利率(按三个月浮动)期限一年,浮动点数0.388%。本笔款项于2019年11月29日展期至2020年10月08日,展期金额875万元,利率执行LPR三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按十二个月浮动)加0.9975%。本笔贷款安盛船务尚欠875万元。
5、2019年01月10日安盛船务与鲤城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年(鲤城)字00003号,借款金额867万元。本笔款项于2019年01月10日发放,为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2月09日,利率执行LPR浮动利率(按三个月浮动)期限一年,浮动点数0.388%。本笔款项
于2019年12月06日展期至2020年10月30日,展期金额867万元,利率执行LPR三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按十二个月浮动)加0.9975%。本笔贷款安盛船务尚欠867万元。
6、2019年01月17日安盛船务与鲤域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0140800002-2019年(鲤城)字00007号,借款金额1900万元。本笔款项于2019年01月22日发放,为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7日,利率执行LPR浮动利率(按三个月浮动)期限一年,浮动点数0.388%。本笔款项于2019年12月09日展期至2020年11月05日,展期金额1900万元,利率执行LPR三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按十二个月浮动)加0.9975%。本笔贷款安盛船务尚欠1900万元。
案外人安盛船务的以上6笔贷款本金6902万元(截止2020年03月31日)由被申请人安盛航运提供船舶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的债权金额为2549万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办理船舶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号DY0804190039。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安盛航运所有的抵押物“安盛25”轮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2549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裁决本案的仲裁费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正在沟通中,暂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仲裁委员会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