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提高公司竞争
力,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编制的《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事项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卫子文冬梅
书主才迅
黄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