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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9

股票代码:600326 股票简称:西藏天路 公告编号:临2020-25号债券代码:110060 债券简称:天路转债转股代码:190060 转股简称:天路转股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发送至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多吉罗布先生召集,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董事以通讯方式表决,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足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群团组织,并开展相关活动。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责任,切实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群团组织,并开展相关活动。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公司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公司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发挥党组织在公司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党建工作考核力度,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六)加强党组织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建带群团工作机制,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九十七条 经上级组织批准,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副书记1—2名、党委委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纪委书记实行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第九十八条 党委书记职责 (一)领导主持公司党委的全面工作,对党委全面负责,认真履行企业党委工作职责,做好企业的党建工作; (二)与企业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带领班子、全体职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党委工作计划、党员教育和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主持召开党委会、支部书记会、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抓好领导班子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 (五)加强对基层支部工作的领导,组织对支部书记的学习、培训、教育; (六)参与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改革方案等“三 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设立中共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和中共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西藏高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逐级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适当增加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人数,经理层成员与党委委员适度交叉任职。 第九十八条 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公司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九十九条 党委应当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支持其他治理主体在权限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七)负责干部考核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八)领导群团组织独立开展工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 第九十九条 党委副书记在党委书记的领导下,负责企业党建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处理全局性工作和党委日常事务,负责党委的综合性与协调性工作以及书记委托的事项。 第一百条 党委议事规则 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三)党委会议题和召开时间,应提前告知各委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四)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五)党委会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六)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召集人明确有关委员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说明原因。 (七)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八)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九)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党委的讨论和意见应作为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委讨论和决定公司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 (六)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一)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注: 在修改本公司章程中,如因增加、删除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本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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