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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4-08-3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诉讼本公司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高公司”)在开行1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债务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公告如下:
    一、本案概况
    因沈高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开行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1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偿还贷款;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高院于2004年8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被告: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第四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第八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1998年8月21日,沈高公司与开行签定长期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15,300万元,贷款期限为九年(1998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沈高公司在偿还部分贷款后,因未能继续偿还借款本息,开行遂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1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5,000万元和利息1,743,925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04年5月31日,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贷款的本金14,0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贷款的本金1,0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第八被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5、请求判令第四、五、六、七、八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沈高公司原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子公司, 2004年3月15日本公司已不再持有其任何股权(详见2003年6月13日和2004年4月8日临时公告和2003年年度业绩报告、2004年半年度业绩报告)。
    根据公司聘请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本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因本案诉讼金额巨大,诉讼事项或许会对公司市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应对,谨慎处理。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宜
    五、备查文件
    (一)国家开发银行民事起诉状;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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