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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恒盛: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8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4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司子公司在数据中心建设过程中通过集成商采购的部分集成产品包含来源于集团内部对外销售的产品,未完全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的毛利,自建工程存在部分未抵销的成本。2020年4月30日,你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你司2014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净利润调整金额分别为-328万元、-965万元、-1517万元、77万元、83万元,占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4%、6.1%、8.4%、0.2%、0.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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