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15 证券简称:美硕科技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黄晓湖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51,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虞彭鑫出席会议;
4.财务负责人王嵩、副总经理刘峰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19 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公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补充确认续聘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挂牌以来一直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公司每年与其签署相关审计协议,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现续聘其为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0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公告的《关于预计 2020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004,56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黄正芳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 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公告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如有)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有):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如有):姜传舜、邓彬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