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5

关于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

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王仕民,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胡凌云,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玉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丁家宏,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韦文金,曾用名韦文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范成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宝,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祝朝刚,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9年4月30日,盛运环保披露《关于规范担保行为的公告》;2019年5月16日,盛运环保披露《关于规范担保行为的补充公告》。公告显示,盛运环保自2014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对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运重工”)等9家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合计212,352.38万元。盛运环保对上述担保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8年7月10日,盛运环保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并整改的更正公告》;2019年4月30日,盛运环保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并整改的公告》和《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依据上述公告及盛运环保提供的材料,截至2016年末,盛运环保为实际控制人开晓胜控制的盛运重工提供资金余额97,745.12万元;截至2017年末,盛运环保为开晓胜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余额201,524

万元;截至2018年末,盛运环保为开晓胜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余额149,921.0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9年4月30日,盛运环保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并整改的公告》和《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依据上述公告及盛运环保提供的有关材料,盛运环保2017年、2018年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资助对象主要为盛运环保及其子公司的参股企业,截至2018年末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为24,016.79万元,但盛运环保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汇总披露并补充履行审议程序。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

2018年1月31日,盛运环保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为“净利润”)为-25,000万元至-24,500万元。2月28日,盛运环保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25,840.58万元。4月26日,盛运环保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9,475.19万元。4月28日,盛运环保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31,840.12万元。盛运环保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五、未及时披露资产冻结、债务逾期信息

2018年4月2日,盛运环保披露《关于持有金洲慈航股票被冻结的公告》,盛运环保持有的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260,090股股票被司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18年3月13日、16日。盛运环保未及时就上述资产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5月10日,盛运环保披露《关于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2018年1月至4月期间,盛运环保未清偿到期债务62,895.36万元。盛运环保未及时就上述债务逾期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盛运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和第9.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第9.10条、第9.11条、第11.3.4条和第11.11.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9.10条、第11.3.4条和第11.11.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和第9.10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7.1.3条、第7.1.4条、第8.3.4条的规定。

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开晓胜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和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盛运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盛运环保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仕民、财务总监杨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盛运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盛运环保时任董事胡凌云,作为相关知情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盛运环保上述第一至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盛运环保董事刘玉斌,时任董事丁家宏,时任独立董事韦文金、范成山,作为相关知情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盛运环保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盛运环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祝朝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盛运环保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开晓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仕民,时任董事胡凌云,董事刘玉斌,时任董事丁家宏,时任独立董事韦文金、范成山,财务总监杨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祝朝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开晓胜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王仕民、胡凌云、刘玉斌、丁家宏、韦文金、范成山、杨宝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盛运环保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