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2020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公司 | 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 | 2019年12月26日 | 2020年12月25日 | 否 |
公司 | 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 | 2019年11月13日 | 2020年11月12日 | 否 |
公司 | 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800.00 | 2019年06月28日 | 2020年06月25日 | 否 |
公司 | 长沙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 | 2019年10月14日 | 2020年08月13日 | 否 |
公司 | 长沙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500.00 | 2019年12月17日 | 2020年08月16日 | 否 |
江西恒大投资管 | 公司 | 1,000.00 | 2019年04月27日 | 2020年04月26日 | 否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理有限公司 |
2、上述担保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以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也不向担保方承担担保费用以及其他任何风险责任和附加义务,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主营业务发展。
独立董事(签字):彭丁带、吴志军、刘萍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