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