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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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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根据贵所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我们”)对问询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核查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财务信息3: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签订三项融资租赁协议,分别为(1)

2019年5月10日,公司与出租人华润租赁公司、供货人天源科创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风电设备购买价款2亿元,融资租赁成本2亿元;(2)2019年6月25日,公司与出租人华润租赁公司、供货人天源科创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风电设备购买价款4亿元,融资租赁成本4亿元:(3)公司与出租人中国电建租赁公司、供货人山东电力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风电设备购买价款2.2亿元,融资租赁成本2.2亿元。报告期内,按照公司支付申请,出租人已支付货款3.4亿元,其中向天源科创支付货款2亿元,但租赁物尚未到货。据此,公司分别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款)和长期应付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上述租赁物是否到货;(2)公司预付比例较高,且部分预付期限近6个月,请结合主要合同条款,说明以上交易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重大差异,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3)年报同时披露,天源科创为公司主要供应商和运营商,请说明公司向天源科创提前近6个月大比例预付货款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截至目前上述租赁物是否到货

1、兰考兰熙50MW风电项目融资租赁资产

2019年5月10日,公司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熙和”)作为承租人与华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租赁”)和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科创”)就兰考熙和50MW风电项目签订《购买合同》,约定以

20,000.00万元价款向天源科创购买风力发电机组(GW140/2500KW)、塔筒及35KV电缆设备,设备最迟交付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截至目前,上述租赁物到货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租赁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采购数量 到货数量1 风力发电机组

GW140/2500KW 台 20 152 塔筒 套 9 93 35KV电缆 35KV电JV22-26/35-1*70 米 1000 10002)焦家畔100MW风电项目融资租赁资产2019年6月25日,公司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国博”)作为承租人与华润租赁和天源科创就焦家畔100MW风电项目签订《购买合同》,约定以40,000.00万元价款向天源科创购买风力发电机组(GW140/2500KW)、塔筒及高低压电缆设备,设备最迟交付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截至目前,上述租赁物到货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采购数量 到货数量1 风力发电机组 GW140/2500KW 台 39 122 塔筒 套 38 203 高低压电缆 套 1 13)谭庄子50MW风电项目融资租赁资产2019年10月17日,公司子公司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泽华”)作为承租人与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租赁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力建设公司”)就红寺堡谭庄子50MW风电项目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22,000.00万元价款购买风力发电机组(2500KW,0.69KV)、塔筒及电气设备。2019年10月25日,山东电力建设公司与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夏泽华谭庄子5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开始陆续交货,至9月份交货完毕。截至目前,上述租赁物均尚未到货。

(2)公司预付比例较高,且部分预付期限近6个月,请结合主要合同条款,说明以上交易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重大差异,

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1) 2019年度公司新增三项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

出租人

承租人

租金总额

(万元)

租赁物价款

(万元)

起租日

租赁期限

设备交付日

租赁物的购买

租赁物的交付

租赁物风险承担

租赁期满资产所有权归属

留购

价款

兰考兰熙50MW风电项目

华润租赁

兰考熙和

26,639.50

20,000.00

出租人向供货人支付每一笔价款之日

120月

最迟2020年7月

30日

依据承租人要求与承租人及供货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

赁物

租赁物由供货人向承租

人交付

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由承租

人承担

承租人支付完租金及留购价款后,取得租赁

物的所有权

100元

焦家

畔100MW风电项目

华润租赁

宁夏国博

53,279.00

40,000.00

出租人向供货人支付每一笔价款之

120月

最迟2020年7月

30日

依据承租人要求与承租人及供货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

赁物

租赁物由供货人向承租

人交付

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由承租

人承担

承租人支付完租金及留购价款后,取得租赁

物的所有权

100元

谭庄

子50MW风电项目

中国电建租赁

公司

宁夏泽华

13,783.71

10,000.00

2019年10月15日,出租人向供货人支付第一笔价款之日

120月

供货人将租赁物直接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收到租赁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验收。

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及卖方的自主选择签订买卖合同购

买租赁物

供货人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

人交付

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由承租

人承担

承租人支付完租金及留购价款后,取得租赁

物的所有权

100元

16,540.46

12,000.00

注1:2019年5月10日,公司子公司兰考熙和作为承租人与华润租赁和天源科创签订《购买合同》,约定风电设备购买价款20,000.00万元。2019年5月10日和2019年6月25日,兰考熙和与华润租赁分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和《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成本20,000.00万元,华润租赁分4次向天源科创支付货款,起租日为支付每一笔租赁价款之日。2019年6月27日,华润租赁按照兰考熙和支付申请向天源科创公司支付6,000.00万元,兰考熙和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及补充协议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含增值税)为5,870.90万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为5,309.73万元,根据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公允价值,由于租赁物尚未到货,故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款)5,309.73万元。

注2:2019年6月25日,公司子公司宁夏国博作为承租人与华润租赁和天源科创签订《购买合同》,约定风电设备购买价款40,000.00万元。2019年6月25日,宁夏国博与华润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约定租赁成本40,000.00万元,华润租赁分4次向天源科创支付货款,起租日为支付每一笔租赁价款之日。2019年6月27日,华润租赁按照宁夏国博支付申请向天源科创公司支付12,000.00万元,宁夏国博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含增值税)为11,689.60万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为10,619.47万元,根据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公允价值,由于租赁物尚未到货,故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款)10,619.47万元。

注3:2019年10月17日,公司子公司宁夏泽华作为承租人与中国电建租赁公司和山东电力建设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约定风电设备购买价款分别为10,000.00万元和12,000.00万元。同日,宁夏泽华与中国电建租赁公司签订租赁成本分别为10,000.00万元和12,0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起租日为支付第一笔租赁价款之日。2019年11月11日,中国电建租赁公司按照宁夏泽华支付申请向山东电力建设公司支付16,000.00万元,宁夏泽华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含增值税)为15,189.33万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为14,159.29万元,根据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公允价值,由于租赁物尚未到货,故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款)14,159.29万元。

注4:2019年10月25日,山东电力建设公司与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夏泽华谭庄子5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开始陆续交货,至9月份交货完毕。

2)公司租赁设备符合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

2019年度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

①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

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

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

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②公司租赁设备符合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

根据相关租赁合同,(1)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清偿完毕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承租人按“现实现状”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2)设备留购价款为1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设备租赁的租赁期限10年,分40期付款,风机设备预期使用寿命为20年,租赁期等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50%。(4)按照租赁准则计算,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均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供货人及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名称、规格型号等)全部由承租人自主选择,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也未受出租人影响或干涉。(6)因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出租人依据公司要求购买风机设备,并且是固定在公司风场的土地上使用。因此,公司租赁设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3)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预付设备款、融资租赁业务披露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 预付设备款、融资租赁业务列报江苏新能

预付工程设备款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付款为2019年开展的售后回租业务中闽能源

预付工程设备款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2019年无新增融资租赁业务,长期应付款为前期融资租赁未偿还本金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华能新能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列报于使用权资产

节能风电

预付工程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付款主要为子公司应付少数股东借款银星能源

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的是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长期应付款为售后租回交易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4)公司融资租赁设备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合同及付款情况,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对相应设备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租赁准则计算,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均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根据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公允价值,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重新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租赁设备公允价值的折现率,以此作为以后各期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由于2019年末租赁设备尚未到货,故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款)。

综上所述,公司租赁设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未与行业惯例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差异,融资租赁设备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年报同时披露,天源科创为公司主要供应商和运营商,请说明公司向天源科创

提前近6个月大比例预付货款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019年,国内风电行业迎来价格政策的调整。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受电价政策调整影响,自2019年开始,风电行业进入加快建设期,爆发“抢装潮”,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风电设备供货紧张局面。公司子公司宁夏国博和兰考熙和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天源科创付款通知,提出“由于今年风电项目市场环境造成设备供货紧张,为了满足项目如期进行,需要提前付款锁定风机和塔架设备”,要求宁夏国博支付《宁夏国博新能源同心焦家畔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总价的40%(即13,600万元)作为风机预付款;要求兰考熙和支付《兰考兰熙5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总价的40%(即6,800万元)作为风机预付款,支付《兰考兰熙50MW风电项目塔架及电气设备销售合同》总价的40%(即3,560万元)作为风机塔架和电气设备预付款。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充分讨论,为使公司在建项目如期并网投运,以确保仍享受电价补贴,同意支付上述款项。

此外,根据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

2019年末,金风科技风机及设备合同负债余额为91.32亿元,较2018年末36亿元同比增幅153.67%,增加原因主要是预收款增加所致,与公司大比例向其预付货款情形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向天源科创提前近6个月大比例预付货款,主要系2019年风电价格政策调整引发“抢装潮”,风电设备供货紧张,进而使得付款节奏发生变化所致,符合行业整体特征与行业惯例,不存在重大差异。

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 访谈公司工程技术人员,了解、查看现场租赁物到货的情况;

2) 取得租赁合同,查阅合同主要条款,分析预付款项的合理性,复核会计处理的恰当性,检查与租赁准则规定的一致性;

3) 核查银行流水,收款方与合同约定方一致;

4) 查询工商信息,预付对象非关联方;

5) 比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预付设备款、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及披露情况。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租赁设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融资租赁设备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向供应商预付货款反映了风机设备供货紧张的客观情况。

2、关于财务信息4: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4.94亿元,计提

坏账准备1708.11万元,其中电费收入计提比例为1.14%。年报同时披露,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报告期初公司应收账款较2018年末调增344.4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应收账款确认依据、审计程序等说明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准确、审慎;(2)报告期初调增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回款情况和逾期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结合应收账款确认依据、审计程序等说明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准确、审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49,373.97万元,其中,应收标杆电费3,786.90万元,应收补贴电费145,584.78万元,上述应收账款及收入确认依据:

1) 标杆电费

公司与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即“基本购售电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公司将电场所发电能输至指定的上网电量计量点进行交割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地方电网公司,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电能实施控制;公司以月末抄表日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以经双方确认的结算电量作为当月销售电量,以经发改委核定或者与交易对方约定的电价作为销售单价,在销售实现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应收账款的挂账依据。

2) 补贴电费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公司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风电和光电标杆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部分,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规定,公司所建设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以及电网接入工程在项目投入运营、开始并网发电时,已经符合补贴的申请条件,具有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的权利,与该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公司电费补贴收入与公司标杆电费收入同时确认,以及应收账款挂账。

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相关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公司每月依据次月10号当地电网公司下发的正式电费结算单进行收入及应收账款确认的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相关的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及应收账款挂账会计处理合理。

(2)报告期初调增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应收账款2019年1月1日较 2018年12月31日调增 344.44 万元,主要是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应收当地国网公司电费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调减

344.44 万元。2019年1月1日较 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

坏账准备2019年1月1日较2018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调整金额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102,820.81

1,411.14

1,122.87

-288.27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9,047.85

148.40

100.07

-48.32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供电公司

667.74

2.36

6.91

4.54

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

423.61

17.66

5.27

-12.39

合计 112,960.01

1,579.57

1,235.13

-344.44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是应收当地电网公司电费,包含标杆电费部分和电费补贴款部分。其中标杆电费部分由当地电网公司支付,电费补贴部分由当地电网公司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转付。过往与当地电网公司并无坏账记录且电费中电费补贴由国家财政拨付。为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预期信用损失,对发电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使用风险参数模型方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风险参数模型方法,是指通过估计单笔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违约风险暴露、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参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根据外部评级机构对国家电网评级获取对应的违约概率,并用GDP进行前瞻性调整;根据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性质,确定违约损失率,并用PPI进行前瞻性调整,以及中等收入国家违约的比例,代入风险参数模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回款情况和逾期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应收账款历史回款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价格文件,截至目前公司各风电场的上网电价有0.58元/度、0.57元/度、0.56元/度、0.54元/度、0.46元/度,公司上网电价由标杆电费和补贴电费构成。公司已

在《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第四节”之“第三部分”之“第四条”中“上网标杆电价下降的风险”部分详细披露了上网标杆电价的适用范围。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包括应收标杆电费款、应收补贴电费款。

① 标杆电费,由当地电网公司按月填制电费结算单,公司确认电费结算单后向当地电网

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当地电网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标杆电费。

② 补贴电费,由国家财政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内部程序并提交全国人大审批后向国

家电网公司支付,国家电网再拨付省级电网,由省级电网核对企业实际结算电量,将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享受的补贴资金统一代发放至企业,电费补贴的发放周期由国家财政部拨付时间决定。

公司近几年补贴电费发放情况如下:

列入第一至第六批可再生能源补贴名录的项目

2016年补贴发放周期统计表

补贴对应

发电时段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月-11月

补贴发放

时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6年

2017年

月2017-2019年补贴发放周期统计表

补贴对应

发电时段

2016年

月-2017年

2017年

月-3月

2017年

2017年

月-7月

2017年

月-10月

2017年

2017年

-2018年

2018年

月-2019年

补贴发放

时间

2018年

2018年

月 2018年

2018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20年

尚未发放

列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补贴名录的项目

补贴发放周期统计表

补贴对应

发电时段

2015年

月-2017年

2017年

月-3月

2017年

月-6月

2017年

2017年

月-9月

2017年

2017年

2017年

-2018年

2018年

2018年

月-2019年

补贴发放时间

宁夏国博

2018年

2018年

2018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20年

尚未

发放

新疆嘉泽

2018年

2018年

2018年

2018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20年

2019年

2020年

20.87%

79.13

%尚未发放

尚未

发放

截至2019年末,已经国家能源局审核通过的第一至第七批可再生能源补贴名录的项目,风电项目结算至2018年4月。2020年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明确,国家将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即项目名单),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电价附加申请信息,并由电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原则,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符合电价附加的项目名单和补助资金拨付顺序。公司已并网发电但未列入第一至七批补贴名录的嘉泽第三风电场、嘉泽第四风电场、鄯善楼兰风电场一期项目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条件,相关补贴电费由公司向国家电网申报后,由国家电网统一向财政部申报并下发。

2)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①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

公司对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是应收当地国网公司电费款,针对该类款项公司采用风险参数模型进行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测试。

公司结合前瞻性信息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中使用了模型和假设。这些模型和假设涉及未来的宏观经济情况和市场环境等状况。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在预期信用风险的计量中使用了判断、假设和估计。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别以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和地区调整因素。公司通过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业务类型信用风险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如经济下滑的风险、预期失业率的增长率、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况变化等。并应用专家判断对宏观经济指标进行预测,分析经济指标之间的内生关系,建立预测函数,结合专家分析和专业判断,对其进行前瞻性调整,计算概率加权的预期信用损失。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组合一

应收各地国网公司款项

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时,公司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公司使用的指标包括经济下滑的风险、预期失业率的增长、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等。公司定期监控并复核与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假设。组合二

除组合一之外的应收款项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

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补贴电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同行业上市公司

报告期末应收补贴款是否计提坏账准备江苏新能

是,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截至2019年末应收电费坏账计提比例为7.66%。中闽能源

是,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其中截至2019年末应收电费坏账计提比例为3.85%。节能风电

否,对所有应收电费款进行分析评估,运用组合方式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其中截至2019年末应收电费坏账计提比例为0.00%。银星能源

是,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应收补贴款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其中截至2019年末应收电费坏账计提比例为1.93%。龙源电力

否,采用拨备矩阵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公司认为应收补贴款过往无坏账记录,且补贴源于政府分配,电价补助应收账款可全数收回。其中截至2019年末应收补贴电费坏账计提比例为0.00%。华能新能源

否,公司认为这些项目将会适时取得批复,过往记录无坏账,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政府资助,因此这类应收款可以全数收回,无坏账风险。其中截至2019年末应收补贴电费坏账计提比例为0.00%。

截至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为1.14%,根据行业惯例和历史项目补贴的申请、审批及发放情况,公司应收账款不存在较大回款风险。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使用包含违约风险暴露、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可以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更为谨慎,具备合理性。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了与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取得与电网客户签订的合同、电费结算单及各风场的发电量统计表,查验了收入确认及应收账款挂账的依据,检查了合同、结算单、收款等结算凭据,对各风场的发电数据进行比较;

3)查阅国家发改委、物价局历次调整陆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价格的相关文件,了解国家能源局对再生能源补贴相关法律法规;取得项目核准、电价核准及并网通知等相关文件,重新计算标杆电费和补贴电费收入,确认应收账款挂账的合理性及准确性;4)核查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的《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光伏发电场购售电合同》,与其他直供用户签订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检查了公司各电力项目的上网电量、电费结算单、销售发票等销售凭证;对标杆电费进行函证,对客户回款进行检查;

5)检查公司有关应收账款减值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6)复核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的一致性;

7)评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财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应收账款确认准确,未发现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3、关于财务信息7:年报披露,公司与运营商建立了以发电量为基础的考核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发电量同比增长4.65%,运维费用同比增长8.66%。请公司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运维费用增长速率大幅高于发电量增速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相关设备年限、运维情况等说明公司设备是否存在明显老化等减值迹象,公司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运维费用增长速率大幅高于发电量增速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运维费用发生变动主要包括两方面原因:一是项目出质保期,运维费用相应增加;二是基于公司与天源科创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发电量担保协议相关规定就项目运维情况对天源科创进行考核,考核奖励计入运维费,考核罚款冲减运维费。

报告期内,公司运维费用增长主要系多个项目出质保期所致。公司电场运行维护工作委托给天源科创执行,费用按年度结算,因为质保期以内的零部件更换由设备厂商承担,所以质保期外的运维费远远高于质保期内的运维费,通常质保期外的运行维护费是质保期内的2倍。其他辅助的升压站和线路的运行维护主要委托给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等公司执行,根据项目情况签订长期或者年度运维合同,按年度结算。

公司2018-2019年报告期项目运维费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

序号

项目

2019年(万元)

2018年(万元)

变动额(万元)

变动率(%)嘉泽新能

1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嘉泽一期49.5MW项目 351.89 369.35 -17.46 -4.732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大河乡耍艺山)嘉泽49.5MW项目 355.66 363.21 -7.55 -2.08

公司

序号

项目

2019年(万元)

2018年(万元)

变动额(万元)

变动率(%)3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大河乡磨脐子)嘉泽49.5MW项目 329.04 371.66 -42.63 -11.474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大河乡小井子)嘉泽49.5MW项目 357.55 360.38 -2.83 -0.795 宁夏同心风电场嘉泽田家岭49.5MW项目 354.94 370.21 -15.27 -4.136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嘉泽青山49.5MW项目 322.64 370.83 -48.19 -13.007 宁夏同心风电场嘉泽康家湾49.5MW项目 321.70 378.82 -57.13 -15.088 宁夏红寺堡大河乡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143.96 159.86 -15.91 -9.959 宁夏嘉泽红寺堡大河乡二期30MWp光伏电站项目 159.47 179.65 -20.18 -11.2310 宁夏嘉泽红寺堡新能源智能微电网项目 6.20 0.80 5.40 671.8511 牛首山330千伏升压站变电设备 150.72 150.72 0 012 嘉泽110kV首风ⅠⅣ线 179.25 179.25 0 013 圆台-牛首山35kV供电线路 6.09 6.09 0 014 330KV升压站侯首1线 12.76 6.31 6.45 102.3515 侯桥330kV变电站330kV侯首1线出线间隔 42.73 23.31 19.42 83.33

宁夏国博

16 国博嘉泽第一风电场 692.45 560.38 132.08 23.5717 国博嘉泽第二风电场 705.66 534.91 170.75 31.9218 国博嘉泽第三风电场 582.55 563.84 18.71 3.3219 国博嘉泽第四风电场 532.08 303.00 229.07 75.6020 国博嘉泽330kV升压站变电设备 295.70 283.60 12.10 4.2721 国博嘉泽330kV升压站变电设备 69.95 69.95 0 022 嘉泽第一风电场嘉风一线110KV输电线路 12.16 12.06 0.10 0.8423 嘉泽第二风电场110KV输电线路 33.21 33.21 0 024 嘉泽第三风电场110KV输电线路 5.95 1.08 4.87 450.0025 嘉泽第四电场110KV输电线路 44.04 7.57 36.47 481.67新疆嘉泽

26 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一期 207.55 147.64 59.91 40.5827 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二期 349.06 283.25 65.80 23.2328 鄯善风电场110kV输电线路 2.75 2.59 0.17 6.4229 大唐220kV升压站 74.56 74.56 0 0

合计 6,702.27 6,168.09 534.15 8.66由上表可知,公司运维费用增加主要是子公司宁夏国博嘉泽第一风电场、嘉泽第二风电场、嘉泽第四风电场及新疆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一期、鄯善东风电场二期运维费增加

657.61万元所致,上述项目出质保期时间及运维费情况如下:

公司 项目 出质保期时间

运维费(万元/年)质保期内 质保期外宁夏国博

国博嘉泽第一风电场 2019年9月30日 585 1,885国博嘉泽第二风电场 2019年8月31日 555 1,155

公司 项目 出质保期时间

运维费(万元/年)质保期内 质保期外国博嘉泽第四风电场 尚在质保期内 565 1,165新疆嘉泽

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一期 2019年9月30日 170/160 370/355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二期 2018年5月31日 170/190 370/385

注:新疆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一期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运维合同约定,质保期内运维费160万元/年,质保期外运维费355万元/年;鄯善东风电场二期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运维合同约定,质保期内运维费190万元/年,质保期外运维费385万元/年;合同到期后续签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鄯善东风电场一期及鄯善东风电场二期运维合同约定,质保期内运维费170万元/年,质保期外运维费370万元/年。

公司子公司宁夏国博嘉泽第一风电场、嘉泽第二风电场及新疆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一期于2019年8、9月质保到期,质保期外运维费增加具有合理性;新疆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二期于2018年5月质保到期,2018年1-5月为质保期内运维费,2019年全年为质保期外运维费,运维费增加具有合理性;嘉泽第四风电场于2018年5月31日转固投入运营,2018年运维费为6-12个月,2019年为全年运维费,运维费增加具有合理性。

(2)结合相关设备年限、运维情况等说明公司设备是否存在明显老化等减值迹象,

公司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固定资产中的大部分是风力发电相关设备,占固定资产原值的95%左右,其折旧年限均为20年。按照国际风电行业的设计标准,风电机组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少于20年。实际上,厂家在设计过程中还会考虑留有一定余量,以充分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可靠。风电机组必须通过并获得国际或国内认可的授权机构出具产品设计认证证书和产品的型式认证证书,方可进入市场。目前,国际和国内设计认证的主要授权机构主要有:德国GL认证、中国船级社认证和中国鉴衡认证等。综合来看,公司风力发电相关设备的折旧年限与风电机组的设计使用寿命较为一致,具有较强合理性。

2)2019年度公司各电场设备可利用率及平均利用小时数情况如下:

区域

电场

设备可利用率(%)

平均利用小时数

(小时/年)

宁夏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嘉泽一期49.5MW项目 99.69 2,185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大河乡耍艺山)嘉泽49.5MW项目

99.82 2,501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大河乡磨脐子)嘉泽49.5MW项目

99.85 2,069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大河乡小井子)嘉泽49.5MW项目

99.89 1,718

宁夏红寺堡风电场嘉泽青山49.5MW项目 99.90 1,814

宁夏嘉泽红寺堡大河乡二期30MWp光伏电站项目 99.99 1,528

宁夏红寺堡大河乡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99.99 1,507

宁夏嘉泽红寺堡新能源智能微电网项目 99.75 2,503

区域

电场

设备可利用

率(%)

平均利用小时数

(小时/年)宁夏同心风电场嘉泽康家湾49.5MW项目 99.89 1,934

宁夏同心风电场嘉泽田家岭49.5MW项目 99.89 2,165

国博嘉泽第一风电场 99.90 2,316

国博嘉泽第二风电场 99.86 2,143

国博嘉泽第三风电场 99.94 2,540

国博嘉泽第四风电场 99.94 2,531

新疆

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一期 99.85 1,845

嘉泽鄯善东风电场二期 99.85 2,138

注:设备可利用率=(设备自然小时数-设备故障小时数)/设备自然小时数 X 100%根据2020年2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公布的《2019年风电并网运行情况》,2019年度宁夏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811小时,新疆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2147小时。公司宁夏区域风电项目均高于电场所在地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同时,由上表可知,公司各电场设备可利用率均在99%以上,设备故障率低,不存在明显老化等减值迹象。3)各电场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净利率(%)

嘉泽一期 4,925.50

2,351.56

52.26

17.16

二期(耍艺山) 5,537.40

2,334.63

57.84

29.22

三期(磨脐子) 4,529.52

2,219.71

50.99

15.55

四期(小井子) 3,782.59

2,280.48

39.71

-2.55

五期(田家岭) 4,856.90

2,100.82

56.75

31.83

六期(青山) 4,061.01

2,047.83

49.57

9.72

七期(康家湾) 4,308.48

2,271.77

47.27

18.83

光伏20WMp 2,330.33

1,195.79

48.69

3.44

光伏30WMp 3,637.88

1,511.21

58.46

26.90

嘉泽第一风电场 16,259.81

6,698.90

58.80

26.49

嘉泽第二风电场 14,904.35

6,701.75

55.03

19.01

嘉泽第三风电场 17,279.46

6,100.46

64.70

41.13

嘉泽第四风电场 16,729.19

5,880.99

64.85

39.44

鄯善一期 3,471.65

1,740.31

49.87

20.43

鄯善二期 4,117.72

2,061.74

49.93

16.92

由上表可知,除四期小井子项目外,各电场毛利率在39%-65%之间,净利率指标在3%-41%之间,盈利能力较强;四期小井子项目相关指标远低于其他电场,主要是因为项目位于山架偏下方位置,风资源较差所致。

综上所述,公司各电场风电设备可利用率较高,故障率较低,各电场平均利用小时数整体较高,盈利能力较强,设备不存在明显老化等减值迹象。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检查了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运维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核查了双方权利义务划分情况、担保电量及发电设备组成部件更换费用承担的约定情况;

2)查阅了公司各期电场的日常运维记录、定期及专项检测报告、技术改造报告、应急演练报告等资料,核查了供应商日常运维服务情况;

3)取得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电场设备和运维费用的相关数据,对公司报告期供电量和主要设备的折旧、运维费用的支出的匹配性进行核查,截止性进行测试;

4)检查公司报告期各电场固定资产的折旧、运维费用支出情况,取得资产折旧变化、运维费用支出变化资料;

5)了解发电设备的各组成部件,及各组成部件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的发电设备组成部件分类及折旧年限进行核对;

6)取得公司报告期各期项目的发电、售电、限电数据,对担保电量及其奖惩情况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并与公司账务记录进行交叉核对;

7)获取了公司各电场利润表数据并进行分析,与公司生产运维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各电场利润表指标波动的原因;

8)取得了公司报告期电场的备品备件更换记录。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运维费用同比增长客观地反映项目运营期维护的情况;公司发电设备利用率较好,电场盈利能力较强,未发现相关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签署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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