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3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0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本公司就有关关注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等。
收悉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年审会计师对关注函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与说明,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2018年5月至8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为你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金额共计24亿元。2018年8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东莞飞马完成增资扩股,东莞飞马变为你公司参股公司。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债务是否已出现逾期,东莞飞马是否履行担保责任,并结合你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说明你公司是否需为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如是,请说明具体金额、相关进展及对你公司的影响。
(2)根据你公司《关于回复深交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你公司对
前五大供应商预付款项共计85.77亿元,占预付款项总金额的 97.76%,其中第一大、第三大、第四大、第五大供应商分别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镇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请说明上述供应商是否对应你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对象。如是,请结合你公司商业模式、采购结算模式等说明你公司为供应商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供应商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预付款项及与供应商的采购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请结合公司业务开展规模、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等,自查公司大额预付账款的合理性,并自查上述供应商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预付款是否实质上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3)请说明你公司对上述担保、长期股权投资、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相关事项是否对你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说明上述担保事项的发生过程,决策人、经办人及主要责任人,被担保对象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回复说明】
一、请说明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债务是否已出现逾期,东莞飞马是否履行担保责任,并结合你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说明你公司是否需为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如是,请说明具体金额、相关进展及对你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复:
1、经了解,本公司参股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被担保对象 | 担保金额 | 借款金额 | 是否逾期 |
前海方兴 | 20,000 | 20,000 | 否 |
华商金恒 | 55,000 | 50,000 | 否 |
上海长然 | 55,000 | 50,000 | 否 |
艾普贸易 | 60,000 | 60,000 | 否 |
被担保对象 | 担保金额 | 借款金额 | 是否逾期 |
飞马投资 | 50,000 | 0 | 未借款 |
注:上述担保余额(发生额)为18亿元。
2018年5月至8月,东莞飞马为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兴”)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为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恒”)、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然”)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签订的应收账款收益权相关合同以及飞马投资与五矿信托签订的授信合同提供担保,为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贸易”)向绵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9)。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莞飞马未发生因为上述公司相关债务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2、截至目前,本公司与上述公司共同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票据支付/承兑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等与公司供应链业务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所致,本公司诉讼、仲裁事项不涉及上述东莞飞马提供担保事项,本公司不存在因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而导致本公司需为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二、根据你公司《关于回复深交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你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预付款项共计85.77亿元,占预付款项总金额的 97.76%,其中第一大、第三大、第四大、第五大供应商分别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镇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请说明上述供应商是否对应你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对象。如是,请结合你公司商业模式、采购结算模式等说明你公司为供应商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供应商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预付款项及与供应商的采购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请结合公司业务开展规模、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等,自查公司大额预付账款的合理性,并自查上述供应商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预付款是否实质上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公司回复:
1、经自查,上述供应商是东莞飞马提供担保的对象。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见下文“问题2”之回复。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与本公司上述对供应商的预付款项无关,本公司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2、预付款项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合理性
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是为上下游客商提供综合供应链服务,本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的前五大供应商都是公司资源能源供应链贸易执行业务的供应商。
本公司的贸易执行业务,是指在国内、国际贸易中,公司预先匹配上下游客户需求之后,同时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背靠背”式合同,即以相同的标的分别与供应商、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然后通过物流、营运网络将货物配送至下游客户,或交易各方约定在指定公共监管仓进行仓单交割的供应链服务;公司在贸易执行服务中充当了“贸易执行者”的角色。
公司每年与上游主要供应商签订《年度供应链服务协议》(框架协议),约定由公司为其提供供应链服务。公司在锁定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需求后,分别与供应商、下游客户各签订一份《购销执行合同》,前述两份《购销执行合同》在货物种类、数量上基本一致,仅单价、交货时间会存在一定差异。在该过程中,公司需提前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用于组织货物的采购,供应商采购货物后交由公司,由公司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下游客户。
由于资源能源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特性,公司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以供其确定采购货源、确定定价条款、落实销售渠道等,整个购销过程需要40-60天时间完成,因此公司一般需要向供应商提供2-3个月(60-90天)计划采购量对应的预付款项。
2017年度、2018年1-6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10.49亿元、317.81亿元,期间每月平均业务量约为40亿元。公司支付货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授信和公司自有资金,公司2017年度的授信规模为95.25亿元,实际使用敞口金额63亿元,2018年上半年银行授信规模为105.75亿元,实际使用敞口金额67亿元,均用于公司供应链业务的购销结算。
公司预付货款一般为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或者信用证,从票据开立日到票据到期日的票据期间通常为3个月(90天)或6个月(180天)不等的期限。供应商在收到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后,一般在60天内完成供货。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出售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一般支付现汇提货。在上述购销结算模式下,公司收取下游客户货款的现金收入与兑付票据的现金支出形成2-3月的时间差,亦可为公司带来配套的供应链服务收益。
自2018年5月起,由于整体宏观经济下行,大宗商品需求放缓,行业结算周期延长;同时,受“去杠杆”等的政策影响,大宗商品行业的诸多企业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延迟付款供货等情况。由于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各单位存在较强的业务关联度,供应商在上述市场环境下也遇到了其自身供应商延期交货或者其下游客户回款逾期、拖欠货款的情况。大宗商品流通领域业务环节的传导机制,造成了上述供应商对公司的交货周期延长。但因公司业务的延续性以及基于公司与上述供应商长期以来的良好合作关系,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公司依照商业惯例继续向上述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项,但上述供应商未能按照原计划予以供货。造成公司目前预付款项余额较以前年度有较大的增长。
经自查,公司的预付款项是基于上述商业模式、业务模式及结算模式形成的,与公司业务开展的规模及供应链业务特性相匹配,符合商业惯例,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合理性。
3、通过查询上述供应商的工商资料、访谈以及获取相关声明等,上述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预付款项是基于商业模式、业务模式及结算模式形成的,具有商业实质;公司的预付款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开展的规模及供应链业务特性形成的,具有合理性;上述预付款项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请说明你公司对上述担保、长期股权投资、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相关事项是否对你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公司回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莞飞马未发生因为上述公司相关债务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本公司诉讼、仲裁事项不涉及上述担保事项,本公司不存在因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而导致本公司需为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因此,上述财务担保的公允价值及其预期信用损失并不重大,对东莞飞马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对东莞飞马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为此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本公司的预付款项与上述担保事项无关,无需因此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东莞飞马的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交流,密切配合、支持年审会计师推进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
2、年审会计师回复:
经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莞飞马未发生因为上述公司相关债务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公司诉讼、仲裁事项不涉及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因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而导致公司需为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因此,上述财务担保的公允价值及其预期信用损失并不重大,对东莞飞马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对东莞飞马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是可以接受的。公司的预付款项与上述担保事项无关,无需因此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基于到目前为止实施的审计程序,年审会计师未发现公司需对上述担保事项、预付款项、公司对东莞飞马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四、请说明上述担保事项的发生过程,决策人、经办人及主要责任人,被担保对象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公司回复:
1、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上市公司当时的流动性问题,相关情况见下文“问题2”之回复,具体发生过程见本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根据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安排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为决
策人及主要责任人。公司员工乔康是办理抵押具体经办人。
2、被担保对象的情况
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 |
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95538P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武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3年09月17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不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房地产经纪;财务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物业管理;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木材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转口贸易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矿产品的批发。 |
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8426298Y 公司住所:镇江市润州区民营开发区润兴路南一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邹**欢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26日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金银首饰、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子产品、矿产品(除专控)、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木材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转口贸易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际货运代理;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017462W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3楼D-132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庆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1年01月07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橡塑制品、矿产品(除专控)、建筑材料、钢材、日用百货、纺织品、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润滑油、燃料油(除危险化学品)、食用农产品、金银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556324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北泰然八路泰然大厦5C0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通过查询被担保对象的工商资料、访谈以及获取相关声明等,本公司与上述被担保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2、根据《告知书》,2018年7月至8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将13.75亿元款项经中转后转入你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账户,上述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形成过程、决策人、经办人及主要责任人,相关款项的具体用途和去向,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实质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是,请说明占用金额及解决措施。
(3)请说明你公司对上述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你公司2019 年审计工作的影响。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一、请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形成过程、决策人、经办人及主要责任人,相关款项的具体用途和去向,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公司回复:
2018年受行业需求不振、中美贸易战、去杠杆等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影响,公司逐渐出现上游供货不及时及下游回款困难等状况,公司业务及流动性面临巨大挑战;按照公司当时的信用状况和资产负债结构,公司无法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增量融资,公司面临流动性枯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由于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黄壮勉先生当时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巨额的担保,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无能力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为解决融资问题,避免公司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定利用东莞飞马的土地资产进行融资,并通过东莞飞马将融资资金转至上市公司的方式,帮助公司在短期内获得增量资金,解决流动性问题。
2018年年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先生寻求上述4家公司帮助(由于上述贷款需要配套部分自有资金,黄壮勉先生安排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向上述4家公司合计转出13.82亿元,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金额13.75亿元,该款项已于转出当期转回本公司),并以东莞飞马提供担保的融资模式,取得增量资金18亿元,该增量资金以及上述转出款项直接或通过东莞飞马全部转入上市公司,帮助解决了当时上市公司资金困难问题。
二、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实质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是,请说明占用金额及解决措施。
公司回复:
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以及授信配套资金的安排,其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上市公司当时的流动性问题,上述授信资金在受限解除后与配套资金已直接或经由东莞飞马全部转入本公司,帮助公司在短期内获得增量资金,解决了当时的流动性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东莞飞马提供担保及安排配套资金的过程中,没有侵占上市公司财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实质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请说明你公司对上述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你公司2019 年审计工作的影响。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公司回复:
上述预付转款中的6亿元,供应商已于2018年8月通过T/T付款方式直接转至本公司,该款项已相应冲减预付款项,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亿元
贷:应付款项 6亿元 (注:期末,借方余额重分类至预付款项)
上述预付转款中的其他部分,经由东莞飞马转至本公司,并于2018年当期与公司“其他应付款–东莞飞马”相互对冲,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7.82亿元
贷:其他应付款 – 东莞飞马 7.82亿元
借:其他应付款 – 东莞飞马 7.82亿元
贷:应付款项 7.82亿元 (注:期末,借方余额重分类至预付款项)
上述事项于2018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并消除影响,不会对2019年度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2、年审会计师回复:
经核查,上述事项已经在2018年度进行会计处理并已经消除影响,不会对2019年度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问题3、请结合你公司上述事项的回复,以及截至回函日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银行账户冻结情况等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
【回复说明】
自2018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去杠杆”等因素影响,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流动性出现困难并导致其担保能力下降,引起公司流动性紧张,公司资源能源
供应链业务开展、拓展受阻,公司环保新能源业务、综合物流和IT电子等综合供应链业务保持正常运营。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378.65万元,主营业务利润8,779.46万元;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42.65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068.47万元。此外,受流动性紧张影响,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及仲裁事项,部分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等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股权资产被冻结。截至目前,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主要涉及本部1个基本账户、4个非核心子公司基本账户以及部分一般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量占公司银行账户数量的比例低于35%,不存在主要银行结算账户被冻结的情形;被冻结的资金金额占扣除在“其他货币资金”中核算的保证金部分后的货币资金金额的比例低于15%,且公司环保新能源业务、综合物流和IT电子等综合供应链业务的相关运营主体不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目前的结算账户及货币资金可满足公司环保新能源业务、综合物流和IT电子等综合供应链业务的开展以及公司日常管理的需要。公司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当前的经营形势,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并积极与债权人及有关方沟通协商,全力推动公司的重整工作,努力化解公司流动性紧张状况,争取早日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因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而导致本公司需为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东莞飞马为本公司参股公司,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2018年为解决公司当时的流动性与控股股东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资金已于发生当期流回本公司并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不存在实质上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并结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本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
问题4、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显示2019年净利润为-16.77亿元。请结合你公司的重大会计审计事项的处理说明你公司主
要经营业绩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经审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及时予以更正。【回复说明】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本次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截至目前,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2019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请以公司后续披露的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为准。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参股公司东莞飞马未发生因为上述公司相关债务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本公司诉讼、仲裁事项不涉及上述担保事项,本公司不存在因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而导致本公司需为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为此,对于东莞飞马担保事项,本公司无需对此进行会计处理;预付转款事项已于2018年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消除影响,因此,上述事项不构成2019年年报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不会对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但需要说明的是,如公司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中所述,截至目前由于公司预重整期间评估以及年度审计等各项工作尚在进行中,由此导致公司2019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可能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有差异,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合议庭经评议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工作已完成,公司正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的统计、核实及审查等工作;同时,法院主持摇珠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亦正对公司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公司、管理人以及有关方正全力推进公司预重整以及重整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尽快进入重整程序。本次资产评估是公司预重整期间的重要工作之一,该评估工作需要对公司各子公司、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大量的现场走访、核实及调研等,受前期疫情影响以及各地政府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政策措施限制,
公司资产评估各项工作受到重大影响,未能按原预计时间完成评估工作。截至目前,预重整期间评估工作尚未在进行中。同时,进行预重整的公司的审计应对与一般公司审计会存有一定差异,审计机构需要予以更充分、谨慎评估与考虑。为此,审计机构在完成其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需充分考虑、参考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结果,以及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专业意见。
对于公司资产中的应收、预付等应收款项,公司已根据客商信用、款项性质、款项期限以及回款安排等制定相应计划进行清理、催收,但截至目前,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部分上下游客商经营状况出现变化,以及公司流动性紧张采取进一步措施存在困难等,相关款项的回收未达预期。由于该部分资产在公司资产中占比较大,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对该部分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暂未能获取充分、公允的依据信息,公司也需更多地考虑、参考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结果以及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专业意见。为此,公司在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中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该部分资产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后,是否需要计提特别减值准备尚需要与年审会计师、管理人以及评估机构作进一步沟通、分析,因此可能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差异。
敬请投资者关注上述信息,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问题5、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显示,你公司董监高“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仅披露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延续至报告期的待判决或有担保事项 1.5 亿元。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自查《专项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涉及补充、更正的,请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回复说明】
经全面自查,2019年度,东莞飞马为本公司参股公司,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本公司不存在因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而导致本公司需为上述担保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东莞飞马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取得的增量资金已全部转入上市公司,涉及的相关预付转款亦已在2018年流回上市公司,并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消除影响,不存在实质上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不会对公司2019年的主要经营业绩以及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认为上述说明事项不涉及需进行补充或更正的情况。
问题6、请年审会计师说明截至目前的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严正提醒你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开展审计工作。【回复说明】
一、年审会计师回复:
截至目前,年审会计师已完成的审计工作包括制定审计计划、风险评估、资产监盘、银行和往来发函、其他实质性测试程序以及对子公司的审计;尚待解决或推进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函证事项
银行函证:银行询证已发函127份,截至目前银行询证仍有1份未回函。往来函证:预付款项已发函17份,截至目前仍有8份尚未回函;应收账款已发函9份,截至目前仍有4份尚未回函。将敦促公司及时与有关单位机构沟通及时回函,并考虑实施替代方案等。
2、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回收性
我们正在按计划执行应收和预付款项相关单位的访谈程序,截止目前访谈尚未完成。
由于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需要进行充分评判,并参考管理人及评估机构等专业意见。截至目前评估师及管理人的工作尚未完成,暂未能获取管理人以及评估机构等专业意见。
3、预计负债的完整性
我们已获取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及相关诉讼的详细资料,与公司账面记录核对的程序正在进行中。但逾期债务及相关未决诉讼的利率尚待获取律师回函,并据此确定预计负债余额。
4、公司重整的进展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被申请重整,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已结束,公司和管理人正进行审查,需要获取管理人以及评估机构等专业意见。
二、公司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与年审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交流,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全力配合、支持年审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为相关工作的推进实施提供、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完成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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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说明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