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吴东明、孔祥胜、王伶俐、吴黎明、牟晨晖、于卫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胡祥甫、王颖、王红雯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合法合规。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编制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祥甫 | 王颖 | 王红雯 |
2020年 5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