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冠林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胡冠林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序号 | 独立董事姓名 | 签名 |
1 | 乔晓林 | |
2 | 裴晓黎 | |
3 | 赵力航 | |
4 | 左进明 | |
5 | 郝建林 |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