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筹划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上述交易事项的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筹划出售资产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晓、胡晓明、吴长顺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