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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11-19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8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26号教育 科技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主持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0年11月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8,038,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1,923,088股的48.39%,其中A股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8,038,638股,B股出 席本次大会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关于转让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5%股权的议案》
  同意股数88,038,638股(其中A股同意股数88,038,638股,B股同 意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 权股数0股。
  五、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谢光永律师、卢邦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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