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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0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0年5月1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产、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保本型投资理财的行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使用进度;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不得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五)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交易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理财产品交易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

(二)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理财业务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至少每月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五)理财业务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审计风控管理总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

审计风控管理总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理财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二)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业务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内容的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九条 理财业务情况由公司审计风控管理总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

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暂不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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