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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0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0年5月1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新闻采访和报道、电子邮件和在线问答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 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若属于纳入“沪深300指数”的主板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出席人员应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鼓励董事长亲自出席。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进行

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

(三)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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