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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年5月1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网站(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第六条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以下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及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知情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发送保密提示函和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有关人员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义务对内幕信息管理和及时报告,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1
2
3

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 3: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注 4: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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