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法律文书等诉讼材料,现将前期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诉讼、仲裁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 金额 | 判决 时间 | 案件进展情况 | 首次披露时间 |
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借款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 限公司; 担保人:俞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4,000 | 2020年5月12日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借款4,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该款分期归还: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前归还所有剩余借款本息。 二、自累计归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原告应申请法院解除对俞凌持有的公司1,600万股股票的查封;自借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原告应申请法院解除对俞凌持有的公司其余股票的查封。 | 2020年1月3日 |
二、 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 金额 | 受理 时间 | 诉讼请求 |
1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 胡国平、陈花平、谭璇、胡景泽、北京安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追偿权纠纷 |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 6.69 | 2020年4月30日 | 1、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车辆损失费6.69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 | 上海申势诚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40.00 | 2020年4月29日 |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服务费本金人氏币40万(大写:肆拾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新增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205民初535号;
2、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2020)冀0125民初1003号;
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2020)沪贸仲字第05861号。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