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可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可行权事项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调整事项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可行权事项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二、对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事项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2、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对即期回报产业的摊薄风险,公司再次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4、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确定原则、定价原则、发行数量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公司修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红渠、陈浩、张传富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