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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方效良、方剑秋、方晓萍、叶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韩晓萍、林伟、程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相关绩效考核指标,并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方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产品仅涉及低风险外汇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外汇销售收入高有必要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稳定境外收益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林伟、韩晓萍、程岚

2020年5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萍 林 伟 程 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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